美国国民和 N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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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民和 NHR

by |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星期四 | 移民与签证, 个人所得税

在行政仲裁中心组织的葡萄牙税务仲裁法院 (“行政套利中心”) 已发布 先驱和里程碑式的决定 (处理 684/2020-T) a 关于出于税收目的而居住在葡萄牙并从 非常住居民(“NHR”) 通过证券获得非葡萄牙来源的资本收益的计划。

根据适用的 NHR 制度规则,如果 NHR 获得的证券的外国来源资本收益(以及任何其他外国来源的资本收入或收益)在其他缔约方应征税,则在葡萄牙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现有的双重征税条约的条款进行国家(无需有效征税)。

绝大多数葡萄牙的双重征税条约排除了在另一(外国)缔约国对这种形式的收入征税的可能性,因为双重征税条约赋予证券卖方的居住国独家征税权 - 在这种情况下,葡萄牙. 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资本收益在葡萄牙按 28% 的统一税率征税,而不是免税。 因此,许多受益于 NHR 计划并持有大量金融投资组合的个人在搬迁到葡萄牙之前考虑了收入重组的原因。

然而,葡萄牙-美国双重征税条约议定书第 1(b) 条包含一个“保留条款”,根据该条款,美国可以始终对其公民的全球收入征税。 这意味着上述条款允许在外国(即使该国不是收入来源国,而只是卖方国籍国)对收入进行潜在征税,使其有资格根据葡萄牙 NHR 制度。

鉴于上述情况,上述双重征税条约的“保留条款”足以在居住在葡萄牙的美国国民从法国证券获得资本收益的三角案例中确定 NHR 免除葡萄牙个人所得税。 葡萄牙税务和海关当局对此案持相反意见,坚持认为符合 NHR 豁免条件的“另一缔约国”必须是来源国而不是国籍,因此法国证券的资本收益应在葡萄牙。

在关于这个问题的第一个已知裁决中(据我们所知),葡萄牙仲裁法院由三名独立选择的仲裁员组成的小组,完全有利于原告纳税人。

该判决仍可上诉,这意味着尚未因此建立法律先例。 由于该决定的性质,它对葡萄牙税务局在其他纳税人提出的类似案件中不具有约束力。 尽管如此,法院的裁决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提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即反对对居住在葡萄牙并从 NHR 计划中受益的美国公民征收任何形式的非葡萄牙资本收入或利润。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并非旨在也不应被解释为任何类型的法律或专业建议。

Sumber: 行政套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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