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参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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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参与豁免

by | 周三,20 2020五月 | 公司所得税, 投资

葡萄牙参与豁免

参与豁免 根据葡萄牙法律,免税适用于从子公司收到的股息以及因出售该参与而产生的任何可能的资本收益。

在参与豁免制度下,公司可以以节税的方式在全球开展业务和投资,甚至可以享受葡萄牙最低的公司税率 马德拉国际税收制度,他们是否应该从事纯控股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

我们的这篇文章从葡萄牙控股公司的角度关注参与豁免制度,但是如果葡萄牙公司是子公司而不是母公司,在欧盟法律和母公司母国预见的条件下,同样的制度仍然适用.

葡萄牙参与豁免制度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收入/交易:

  • 利润和储备 分发给葡萄牙公司 其子公司不得贡献其应税利润。 前提是这些来自:
    • 纳税人直接或直接或间接持有子公司至少 10% 的股本或投票权。
    • 股份至少连续持有一年或维持该期间。
    • 纳税人不受税收透明度制度的保护。
    • 子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免缴企业所得税,即 理事会指令 2/2011/EU 第 96 条,或类似企业所得税的税种,法定税率不低于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的60%。
  • 资本损失或收益 由于以任何形式转让这些公司的股份而发生的,无论转让的股份比例如何,均不得计入其应税利润。 前提是在交易日满足以下要求:
    • 股份至少连续持有一年。
    • 纳税人直接或直接或间接持有转让股份的实体的至少 10% 的股本或投票权。
    • 纳税人不受税收透明度制度的约束(即,无论有效分配如何,将利润归入个人或公司股东)。
    • 转让股份的实体不是避税天堂的居民。
    • 转让股份的实体的资产不直接或间接包含 50% 以上的位于葡萄牙且在 1 年 2014 月 XNUMX 日或之后获得的房地产(分配给农业、工业或商业活动的房地产除外)不包括买卖房地产)。
  • 葡萄牙常设机构实现的利润、储备、资本收益和损失 也可以从参与豁免制度中受益,前提是上述葡萄牙常设机构是:
    • 欧盟居民实体,符合理事会指令 2/2011/EU 第 96 条规定的要求。
    • 欧洲经济区居民实体,受制于与欧盟内设立的税务合作义务类似的税务合作义务,前提是该实体符合与理事会指令 2/2011/EU 第 96 条中预见的要求类似的要求。
    • 居住在与葡萄牙缔结双重征税条约的国家的实体(除非居住在避税天堂),该条约预见到信息交换,并且在其居住国须缴纳类似于葡萄牙公司的所得税,但不能免除所得税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葡萄牙标准企业所得税率的 60%。

如前所述,来自此类司法管辖区的利润、储备和资本收益或损失不能从葡萄牙参与豁免制度中受益。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该公司不符合参与豁免制度的条件时,公司可以获得经济和法律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

注意 – 当前避税天堂列表:美属萨摩亚、列支敦士登、安道尔、马尔代夫、安圭拉、马绍尔群岛、安提瓜和巴布达、毛里求斯、阿鲁巴、摩纳哥、阿森松岛、蒙塞拉特、巴哈马、瑙鲁、巴林、荷属安的列斯、巴巴多斯、北马里亚纳群岛、伯利兹、纽埃岛、百慕大、诺福克岛、玻利维亚、其他太平洋岛屿、英属维尔京群岛、帕劳、文莱、巴拿马、开曼群岛、皮特凯恩岛、海峡群岛、波多黎各、圣诞岛、卡塔尔、科科斯(基林)、克什姆岛、伊朗、库克群岛、圣赫勒拿、哥斯达黎加、圣基茨和尼维斯、吉布提、圣卢西亚、多米尼加、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福克兰群岛、萨摩亚、斐济、圣马力诺、法属波利尼西亚、塞舌尔、冈比亚、所罗门群岛、直布罗陀、圣维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阿曼苏丹国、关岛、斯瓦尔巴群岛、圭亚那、埃斯瓦蒂尼、洪都拉斯、托克劳、香港特区(中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约旦、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汤加王国、图瓦卢、基里巴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Kuw ait、美属维尔京群岛、纳闽、瓦努阿图、黎巴嫩、也门、利比里亚。

本文旨在介绍葡萄牙参与制度,应聘请具体的专业建议,以分析其在具体情况下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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