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 已裁定持有第三国国民的人 长期居民许可证 以及他们在欧盟的逗留要求。
在判决中 案例 C–432/20,关于 兰德绍普特曼·冯·维恩 v. 哈萨克国民,欧洲法官通过了 f第一种解释: “除非发生虐待,为了防止失去长期居民身份,有关人员在其开始缺席后的连续 12 个月期间在场就足够了,欧盟领土,即使这样的存在总共不超过几天。”
上述裁决基于以下事实: 目前的指令规定,长–长期居民 在以下情况下失去该状态 “缺席和 离开欧盟领土一段时间 连续 12 个月。
此外,“t法院指出,该指令 力求 保证 积分 第三–国家国民 看到合法地长期领导–期限基础 在成员国。 一次长–在至少一段时间后获得长期居民身份 5年, 2 那些国民 享有与欧盟公民相同的权利,除其他外, 教育和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税收优惠和获得住房的程序。“
“该目标支持这样一种解释,即 第三国国民,由于其在有关成员国境内的居留期限, 已经证明,他们在该成员国定居,原则上与欧盟公民一样,可以自由地在欧盟领土之外旅行和居住,也可以更长时间。 欧盟,否则将失去其长期居民身份,前提是他们没有连续 12 个月离开该领土。”
采用的上述解释能够更好地保证有关人员具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并非旨在也不应被解释为任何类型的法律或专业建议。
Miguel Pinto-Correia 拥有里斯本经济与管理学院 ISEG 国际经济和欧洲研究硕士学位以及诺瓦商业与经济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他是经济学家勋章(Ordem dos Economistas)的永久成员...... 查看更多